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英文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英文缩写:ZJACC。
协会标徽:为圆形蓝色水波上三坛(见注册商标)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以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为主,包括企业领导层和企业法务岗位工作人员及支持、关注企业法治工作或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相关单位、人士等自愿组建、自主管理、自律规范、自谋发展的民间非营利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全心全意为企业法务体系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及职工的法治观念;努力提高法律顾问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竭诚维护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各种合作、交流和知识更新活动;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企,坚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对企业法治工作及企业法律方面问题的经验交流、对外交流和学术研究;
(六)为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维护权益创造条件,加强对全省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自律管理,协调解决企业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承担政府和社会需求的相关课题的学术及可行性研究,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会调研、法律援助工作;
(八)办理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会员登记及培训管理等有关事宜。
(九)组织开展与企业法治工作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需有依法设置的企业法治机构或企业法务人员,由这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成。
个人会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企业法律顾问、从事企业法律工作的其他法务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
(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
(三)从事经济法、民商法和企业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咨询、宣传媒体的专家、学者;
(四)有关从事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工作人员及经济部门的负责人;
(五)其他有志于企业法律工作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徽标。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使用协会的刊物、网络和其他信息资源,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贡献大的会员可享受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协会秘书处提示后仍未予理会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送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
(五)决定协会兼并、歇业或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评选表彰企业法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一)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要领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协会会长、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是协会主要领导相互沟通和交流的非常设机构。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协会特殊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工作是:
(一)对协会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交流,
(二)审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独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三)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考评,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待遇;
(四)决定对外重大合作、开发项目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对会员的吸收、退会及除名;
(四)代表协会参加各类重大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批准秘书长提出的机构设置;签批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待遇。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领导和参与秘书处开展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专职在协会主持日常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思路和创新目标,撰写重要报告、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并议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方案;
(三)协调和调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四)签发对会员的吸收和退出,提出除名意见报会长批准后公布;
(五)制定和完善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名任免副秘书长人选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七)在核定范围内,审定协会的日常支出;
(八)决定聘任协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浙江省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领导协会各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善于调动各级骨干参与协会活动。
(十)必须经常深入会员单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十一)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是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主要从事下列工作:
(一)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起草协会日常工作安排和工作报告;
(二)拟定协会的各项会议、培训、活动、宣传、教育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联系协调智库各专业委员会的各位专家,向会员通报协会情况,沟通处理会员诉求,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级评审、公示、发证等事项,建立会员档案;
(五)制定协会财务收支方案,编制协会财务报表;
(六)协调协会会员之间的纠纷;
(七)组织开展会员对外、对内的业务交流;
(八)建设和维护协会网站,编辑协会会刊;
(九)代表协会收取会费和应归属于协会的其他收入;
(十)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视工作需要增设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与常务副秘书长原则上应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或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学术报告、法律意见、可行性研究分析、管理和法律咨询、法律救济及对会员的知识更新等服务所得到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费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财务须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并进行年度审计。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及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有关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协会成立使命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而不能独立存在的;
(四)经批准自行歇业、解散的;
(五)出现其他必须终止的事项发生时。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公共事宜。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 3月3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