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裁判规则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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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干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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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笔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表干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933条对应的是《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一方面,本条在总体上确认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另一方面,本条在《合同法》第410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赔偿范围,将该条中的“应当赔偿损失”修改为“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使得损失范围予以清晰界定,意义重大。
1.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诉杨雄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是以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
案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2.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未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具有客观理由,不应赔偿该股款差价款损失——上诉人东莞市恒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成石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富物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收购股权合同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
3.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04期(总第114期)
4.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永安、重庆万里行百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委托人。若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广西弘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诉广西融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合同义务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销售房屋,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人负有推广策划、广告设计等义务属于后续代理销售进行的辅助工作,为附属义务,代理人最终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销售代理费用,因此该销售代理合同为委托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预先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放弃,在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该约定内容应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委托人不得依据法律关于任意解除的规定单方解除销售代理合同,但当事人可依据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权。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1-12
6.双方预先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条款有效,委托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成都和信致远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14
7.商事委托合同缔结的首要考量因素是受托人的商誉和经营能力,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有大量资产投入,允许任意解除有违公平——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12-24
8.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委托合同,但基于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对任意解除权的该限制条款并不产生丧失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李军诉陈红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9-10
一、关于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对此问题的讨论。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约定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不论该约定是否有效,解除方因任意解除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方赔偿直接损失,还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基本上能够实现对解约方任意解除的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合同中除了委托关系还有其他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委托性质,则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