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

发布时间:2023-02-03 09:29 来源: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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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涉案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原审法院认为其相关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应受限制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案》【(2007)民二终字第93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安达巨鹰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陈亚双以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亚双作为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的原董事长,已经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定,免去其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职务,并选举了新任董事长。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由公司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系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的禁止性规定。首都国际公司尚未到工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陈亚双的个人行为,均不能否定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健康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变更。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安达巨鹰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协和健康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海泰集团公司、新纪元公司作为协和健康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将款项汇入协和健康公司的临时验资帐户,但是在协和健康公司验资后即将资金转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不论是未足额出资或是抽逃注册资金,均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而海泰集团公司、新纪元公司的行为,即造成对协和健康公司出资不到位的后果。协和医药公司、东盛药业公司受让海泰集团公司、新纪元公司的股权成为协和健康公司的股东后,协和健康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亦明确约定了协和医药公司、东盛药业公司应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但协和医药公司、东盛药业公司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协和健康公司的原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无不当。安达巨鹰公司主张协和健康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并不存在出资瑕疵,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安达巨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对协和健康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是否应当对首都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如前分析所述,协和健康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海泰集团公司、新纪元公司出资不实,协和医药公司、东盛药业公司受让上述发起人股东的股权后,亦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安达巨鹰公司与协和医药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直接给付协和健康公司,在其与东盛药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安达巨鹰公司不必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要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上述事实表明,安达巨鹰公司对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股东资格有瑕疵应当是明知的。根据协议约定以及协和健康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安达巨鹰公司向协和健康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应对协和健康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协和健康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安达巨鹰公司主张发起人股东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只存在对协和健康公司的债务,其对协和健康公司股权的受让是承债式收购,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安达巨鹰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由于安达巨鹰公司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故原审法院判决安达巨鹰公司如不能补足出资,则其不享有对协和健康公司16500万股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并无不当。关于安达巨鹰公司是否应当对首都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协和健康公司章程中也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出资人若未按章程的规定足额认缴出资,均应向已足额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安达巨鹰公司对其持有的16500万股股权没有缴纳任何出资,其应当对已足额出资的首都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审判决安达巨鹰公司自其登记为协和健康公司的股东之日起,向首都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安达巨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务常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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