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典型裁判规则及实务建议

发布时间:2023-04-25 14:50 来源: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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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面对企业优化人员、裁减人员时,可能基于各种情况考虑,请求司法机关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能否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则需要针对不同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适的裁判。



二、司法裁判的典型规则


(一)以重大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证据不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以(2022)京03民终14226号裁判为例:


法院认为:百川公司虽然在本案中仍然坚称因妮娜重大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生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应按照生效仲裁裁决结果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二)已经撤销原岗位的,可安排其它相当岗位或协商其他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以(2022)京03民终13186号裁判为例:


纺织报社本次诉讼中就此提供的证据并未与上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显著变化,故一审法院对纺织报社主张张晶长期旷工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纺织报社主张张晶多次为其他单位工作的问题,纺织报社并未举证证明张晶的上述行为影响本职工作,且单位的规章制度未规定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对纺织报社该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不予采信。综上,纺织报社2018年3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张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诉讼期间,纺织报社还提出其单位已经撤销张晶的原工作岗位,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纺织报社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撤销部分工作岗位,是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并无不当,但可安排与原岗位相当的其他工作岗位,或者双方可协商其他工作岗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三)机构调整、全员岗位竞聘,工作内容仍存在,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以(2022)京03民终13186号裁判为例:


北京出版集团实施的机构调整、全员岗位竞聘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首先,北京出版集团主张其实施的机构调整、全员岗位竞聘是执行主管部门的改革方案,但其提交的会议纪要在形式上并无相关部门的盖章确认,内容上亦不涉及人员调整安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北京出版集团为追求企业自身发展,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岗位整合,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赵玮在岗位竞聘结束后仍一直在原岗位工作,北京出版集团亦未提及充分证据证明赵玮原工作内容已不存在,故本案不属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出版集团机构调整框架方案》,认定北京出版集团新设机构职能中仍存在赵玮原岗位工作内容,并判令北京出版集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不当。


(四)不能证明试用期录用条件告知过劳动者,无法有效证明各项考核项目评分结果的依据,主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成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以(2022)京03民终16313号裁判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头条易公司主张张先兵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头条易公司主张录用条件为考核结果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将该录用条件告知过张先兵,且头条易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对张先兵各项考核项目评分结果的依据,故头条易公司主张张先兵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头条易公司提交的优化人员名单等无法证明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客观障碍,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五)原岗位已取消,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丧失履约基础,不适宜继续履行。


以(2022)京03民终14667号裁判为例:


周硕虽在新海雨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上诉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海雨汇公司因长期亏损及银行贷款压力等拟进行重组,周硕所在工作岗位已取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客观上确存在困难;同时,新海雨汇公司在仲裁庭审以及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与周硕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亦丧失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基础,劳动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对于周硕要求新海雨汇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三、实务建议


1.试用期间的员工,若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在录用时充分告知并合理量化考核的标准,否则可能导致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并不充分。


2.用人单位认为依法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充分评估证据材料是否足够充分,以劳动者违规为例,劳动者违规的具体表现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劳动者违规导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为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履行了制定、告知程序。


3.岗位调整,全员竞聘等形式,不是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依据,法律本着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即使裁撤了原工作岗位,也应当安排相近岗位供劳动者选择,与劳动者充分的协商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来源:WELEGAL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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