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要点简析

01 关于“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合同主要条款成立,则合同成立 相关条款: 02 明确了竞价方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下,合同的成立时间 相关条款: 03 明确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预约违约的两种情形、预约违约的责任承担形式 3.1 在主体、标的能够确定的基础上,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为:(1)能够确定将来要订立合同;或(2)交付定金。 相关条款: 3.2 预约违约的两种情形为:(1)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2)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 关于(2)的认定,应考虑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 相关条款: 3.3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亦为损失赔偿。 相关条款: 04 多份合同、名实不符的合同,适用被隐藏法律行为的规则 相关条款: 05 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情形作出具体列举,增强可操作性 相关条款: 06 确立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原则(第17条第2款);并将其具像化为三大类情形(第17条第1款):(1)影响国家安全;(2)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及(3)违背善良风俗 相关条款: 07 确立了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的价款返还与利息计算规则;明确标的物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可相互抵销 相关条款: 08 关于以物抵债 8.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生效。 相关条款: 8.2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因存在事实上可能构成合同变更等情形,因此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实质成立的法律关系。 相关条款: 09 关于情势变更 正常的价格变动是量变,属于商业风险; 如若价格变动超出了量的积累,形成了质的变化而达到异常,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则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除外。 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国家通过司法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因而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合同条款无效。 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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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债务加入中第三人的追偿权利:已就追偿权作出约定时,依约追偿即可;无追偿权约定时,亦可依照不当得利规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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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事法律前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