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三个加强
公司作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其法人意志是通过法人机关【1】实现的,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代)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在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2023年12月29日颁布的新《公司法》对法代设立的法定性、法代职务行为归责的明确性、法代职权规定的分散性三个方面进行了加强。
一
加强法代设立的法定性
虽然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都没有明确公司法代的定义,但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必设机关,法代的设立具有法定性,新《公司法》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代的产生与变更规则更加明确
新《公司法》对法代的担任主体范围已突破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和《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范围。新《公司法》第十条将法代的担任主体赋予由章程约定由董事或经理担任,将担任人员范围拓宽。此外,要求公司章程要明确法代的产生、变更办法,加强制度规定的明确性。
二是加强法代身份的登记及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市场监管法规规章中明确法代为工商登记和变更事项。新《公司法》在法代身份的登记及公示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公司登记事项条款规定,明确法代需要工商登记并公示;同时,对于法代变更情形,明确新任法代签署变更法代登记事项申请,以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
二
加强法代职务行为归责的明确性
新《公司法》吸纳《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公司法代行权后果的归属【2】:后果由公司承担,法代有过错的,公司可向其追偿。
新《公司法》对法代职务行为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与法代越权订立合同【3】和越权对外提供担保【4】相关的处置归责进行了有效的衔接。
三
加强法代职权规定的分散性
我国法律体系对法代职权的规定相对较散,新《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法代的职权进行统一化、体系化的明确,只是在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代签署出资证明书的职权。此外,
法代还承担着其他一些重要的职权,比如代表公司与政府及司法部门交流并接受建议或指令【5】、对外代表公司缔结合同【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及处理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相关事务【7】、支持企业破产清算【8】等职责,相关规定散落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制度中。新《公司法》对法代职权的“零星”增加,进一步加强了法代职权规定分散化的趋势。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