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三个加强

发布时间:2024-02-19 14:23 来源: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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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其法人意志是通过法人机关【1】实现的,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代)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在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2023年12月29日颁布的新《公司法》对法代设立的法定性、法代职务行为归责的明确性、法代职权规定的分散性三个方面进行了加强。



加强法代设立的法定性


虽然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都没有明确公司法代的定义,但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必设机关,法代的设立具有法定性,新《公司法》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代的产生与变更规则更加明确


新《公司法》对法代的担任主体范围已突破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和《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范围。新《公司法》第十条将法代的担任主体赋予由章程约定由董事或经理担任,将担任人员范围拓宽。此外,要求公司章程要明确法代的产生、变更办法,加强制度规定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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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法代身份的登记及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市场监管法规规章中明确法代为工商登记和变更事项。新《公司法》在法代身份的登记及公示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公司登记事项条款规定,明确法代需要工商登记并公示;同时,对于法代变更情形,明确新任法代签署变更法代登记事项申请,以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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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代职务行为归责的明确性


新《公司法》吸纳《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公司法代行权后果的归属【2】:后果由公司承担,法代有过错的,公司可向其追偿。


新《公司法》对法代职务行为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与法代越权订立合同【3】和越权对外提供担保【4】相关的处置归责进行了有效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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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代职权规定的分散性


我国法律体系对法代职权的规定相对较散,新《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法代的职权进行统一化、体系化的明确,只是在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代签署出资证明书的职权。此外,


法代还承担着其他一些重要的职权,比如代表公司与政府及司法部门交流并接受建议或指令【5】、对外代表公司缔结合同【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及处理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相关事务【7】、支持企业破产清算【8】等职责,相关规定散落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制度中。新《公司法》对法代职权的“零星”增加,进一步加强了法代职权规定分散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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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法人机关,即内部组织,通常包括:权力机关(股东和股东会)、执行机关(董事、董事会和经理)、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关(监事和监事会)。

【2】 参见《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参见《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九民纪要》第41条。

 【4】参见《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九民纪要》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订)》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等等。

【6】 如《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7】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8】如《九民纪要》第118条。

           


来源: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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