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与《民法典》衔接:“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辨析

发布时间:2024-11-08 15:45 来源: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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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破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该条款在实务中仍然存在理解误区,故本文加以整理和解析,供学习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概念厘清:“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解除合同”仅系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是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的单方行为并不导致“合同解除”的必然后果。

二、《破产法》关于解除合同规定的立法本意


《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意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正当权利,避免管理人长期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决定,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故该条规定限制的是管理人的合同履行选择权,即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或答复合同相对方,管理人便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管理人合同选择履行权规定中“视为解除合同”的剖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2023.03.30

参考案例:《欧阳后进、林荣高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55号】。


三、《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仅仅是“管理人的单方解除权”



1.“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亦未经协商解除或通知对方解除,但原告已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并未通知过被告继续履行前述《玻璃瓶购销合同》,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玻璃瓶购销合同》应视为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据“典”说法|23期:企业破产后的合同单方解除权你了解吗?》(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城固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2.“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未通知相对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仅视为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刘平、大理漾濞雪山河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案》【(2018)最高法民申1646号】)
【裁判要旨】《破产法》第十八条虽然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未通知相对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仅视为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


四、《破产法》既是对管理人解除合同权的赋予,也是对解除合同权的限制。



《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赋予,二是权利的限制。即《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同时也是对破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权利的限制。

五、《破产法》与《民法典》的衔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第(五)款的情形,解除合同仍然要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性规定,不能推定为合同必然解除。

来源:建工争议解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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